民法典後欺詐合同怎麼辦?

一、民法典後欺詐合同怎麼辦?

民法典後欺詐合同怎麼辦?

民法典中合同詐騙處理如下:

1、協商變更和解除合同。協商變更,包括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補充。協商解除,是雙方當事人透過協商,在合同關係有效期限尚未屆滿前提前終止合同。協商變更和協商解除這種補救措施有其侷限性,欺詐方往往予以拒絕,在這種情況下,被欺詐方應當採取其他措施。

2、不予履行。不予履行適用於被欺詐方發現已簽訂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對方有欺詐嫌疑,雙方簽訂的合同可能爲欺詐性的無效合同的場合。在這種場合,被欺詐方應暫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內容,如不予發貨,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財產無法返還。

3、中止履行。中止履行適用於被欺騙詐方已經開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發現合同可能爲欺詐性合同,對方有欺詐嫌疑的場合。在這種場合,被欺詐方應當暫時停止履行。

4、請求合同管理機關確認合同無效。如果被欺詐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這中發現合同可能爲欺詐性的合同,對方有欺詐嫌疑的場合,且雙方在合同中訂有仲裁協議的,可以提請合同管理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仲裁委員會對合同進行審查,確認該欺詐性合同爲無效合同。

5、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如果被欺詐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發現合同屬於欺詐性的合同,對方有欺詐嫌疑的場合,且雙方沒有訂立書面仲裁協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欺詐性的合同無效。在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的過程中,應當注意:發現對方有欺詐嫌疑的,要及時起訴;在起訴前做好充分準備,包括收集證據、寫好起訴狀等;在發現欺詐方可能處分或轉移已經履行的財產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

6、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合同欺詐的案件有許多都是觸犯刑律的,欺詐方應負刑事責任。在發現欺詐方隱匿財產不能履行或欺詐方潛逃之後,被欺詐方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並積極提供各種線索,收集有關合同欺詐的證據,協助司法機關快速偵破合同欺詐案件,以挽回因合同欺騙詐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二、哪些行爲屬於合同詐騙

1、虛構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財物的行爲。

2、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誘騙對方當事人與其簽訂合同,從而騙取財物的行爲。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也無履行意圖,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爲。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行爲。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爲。其他方法是指除前述四種詐騙手法之外的其他利用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產的行爲。

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或簽訂合同後發現對方存在欺詐行爲時,應及時與對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可中止履行合同,請行政管理部門或人民法院審查確認該合同未無效合同,若存在經濟損失應實際向司法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