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越權代理是什麼意思?

所謂越權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享有代理權,但在實施代理行爲時卻超越了代理權的範圍。

民事越權代理是什麼意思?

相比於其他類型的無權代理而言,越權代理具有如下特徵:

1、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爲時,具有一定的代理權限。如果代理人沒有獲得委託人的任何授權,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權已經終止,就只能構成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而不能構成越權代理。

2、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爲時,超越了委託人的授權範圍。也就是說,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爲雖然與其獲得的代理權有關,但卻超出了具體的權限範圍。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爲在代理權限之內,就屬於有權代理,而不會構成無權代理。在越權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權的範圍從事的代理行爲構成無權代理,其法律後果應由代理人自行承擔。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爲中只有一部分屬於越權代理,其餘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權的範圍之內,那麼就僅僅是該超越代理權的部分構成無權代理,其他部分仍應認定爲有權代理。

如果受託人超越受託權限而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受託人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於除委託合同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外,合同責任一般爲過錯責任,並且透過舉證責任的倒置來維護無過錯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合法權益。因此,如果受託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並無過錯,那麼受託人就可以免責,即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代理與復代理是以代理人是否親自爲代理行爲爲劃分依據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親自實施代理行爲的,稱爲本代理,也稱爲普通代理;不是由代理人自己而是由代理人委託的其他人實施代理行爲的,稱爲復代理,也稱爲再代理、次代理或轉委託。接受代理人委託的人稱爲復代理人。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代理一般確定的原則是委託代理書,如果是政府機構要求的話一般是要求去公證處,出具公證書,公證書需要註明代理人、被代理人、以及代理事項或者範圍。因爲在公證書或者委託代理生效時,在代理事項中,代理人做的事情就代表了被代理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