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代理是什麼意思?

一、商事代理是什麼意思?

商事代理是什麼意思?

商事代理指的是代理商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或以委託人的名義爲委託人賣或買或提供服務,並從中獲取報酬的經營活動。商事代理這一商事法上的重要制度,是隨着商事代理經營實踐的發展而發展的,並因商事代理人成爲獨立的商人類型而隨之產生,在工商業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商事代理已經成爲企業經營必不可少的方式。雖然作爲商事經營方式和商事法律制度的商事代理已經通行於世界,並在中國勃然興起,但是要給它下一個統一的定義卻非易事。這不僅因爲商事代理與其他一些法律制度相比,較爲幼嫩,有待於完善,還因爲各國對之有着不同的認識和規定,難以概括。

二、商事代理的分類

1、根據代理名義的不同,商事代理可以分爲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

(1)直接代理

直接代理亦稱“顯名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相對人進行商事交易活動,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商事代理。在直接代理的情況下,由於商事代理人事實的代理行爲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法律後果直接歸於被代理人,第三人亦直接與被代理人發生權利義務關係。

(2) 間接代理

間接代理亦稱“非顯名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自己的名義同相對人進行商事交易活動,其法律後果間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商事代理。在間接代理的情況下,由於商事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爲是以自己的名義而非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故該代理行爲的法律後果僅間接地歸於被代理人,第三人並不能直接同被代理人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只能在代理人將該代理行爲所形成的法律後果移交給被代理人後,第三人與被代理人才能發生權利義務關係。

2、依據代理權限的大小,商事代理可以分爲一般代理與全權代理。

(1)一般代理。一般代理是代理權限受到一定限制的商事代理。一般代理有地區及業務範圍的限制,必須在被代理人明確授權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爲。在實務中,如無特別說明,商事代理即爲一般代理。

(2)全權代理。全權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不受特別限制,可以實施法律允許的一切行爲的商事代理。全權代理必須由被代理人在授權委託書中有明確規定,否則只能是一般代理。

3、依據代理業務的範圍,商事代理可以分爲總代理與分代理。

(1)總代理。總代理亦稱“全部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確定的區域內,可以代理被代理人從事全部業務活動的商事代理。

(2)分代理。分代理亦稱“部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確定的區域內,只能代理被代理人從事某些業務活動的商事代理。

4、依據代理權是否具有排他性,商事代理可以分爲獨家代理與多家代理。

(1)獨家代理。獨家代理是指具有排他性的商事代理。在獨家代理的情況下,被代理人在約定的地區只能將代理權委託給一個代理人,改代理商獨自享有代理權,其代理權具有排他性,被代理人不得另行委託其他代理人爲其辦理商事代理業務。

(2)多家代理。多家代理是指不具有排他性的商事代理。在多家代理的情況下,被代理人可以將代理權委託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代理人,各代理人的代理權限都不具有排他性,各個代理人只能在各自的授權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爲,相互間並不發生任何法律關係。

綜合上面所說的,商事代理現在已在爲商業界裏不同缺少的一種模式,而對於這種代理一般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而且還要遵守公司的制度才能算是合法的,而且對於商事代理還有不同的類型,一定要選擇最適用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