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合同沒達成有效嗎

實踐合同沒達成有效嗎

生活中人們在簽訂實踐合同時,可能會因爲各種原因會無法達成,雙方的利益也會因此受到影響,這時候合同是否有效就是一個最重要的問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實踐合同沒達成時是否有效,下面本站小編爲您介紹實踐合同沒達成有效嗎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實踐合同沒達成有效嗎?

在審判實踐中常常出現將未生效合同作爲無效合同來處理,殊不知合同未生效與合同無效在法律性質上是迥然相異的,在法律後果上是是截然相反的。合同未生效,不是合同性質上的判斷,而是在某一時間點上對合同事實的判斷,合同未生效的“效”的含義與合同無效中“效”不同。在合同未生效的情況下,當事人負有積極而誠信促使合同生效義務。這一點更不同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合同生效是指業已成立的合同或者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合同,獲得了法律的肯定性評價,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合同生效的概念,學界很少論及,最高人民法院參與“合同法解釋”起草小組成員的談及對未生效合同的說法就是“.未生效合同並不絕對等於無效合同,未生效是合同的現狀,無效是對合同的定性”。

小編以爲合同生效是指當事人可以依合同請求對方開始履行合同的確定權利義務,並同時具有了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訴權。

合同“有效”的反面是“無效”,屬於法律判斷的結果,合同“生效或未生效”並不屬於法律判斷,而是對事實的判斷。無效並不等於未生效,無效是法律對合同效力的全面徹底的否定,未生效並不意味着對合同效力的否定,此時的效力處於等待狀態,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將來仍有執行的機會。有效與未生效可以並存,附生效條件的合法合同在生效前就是有效和未生效的並存狀態。合同成立,有效、生效三個階段經常同時發生,所以在理論上,使人容易錯誤地認爲合同成立就等於合同生效,而在司法實踐中,會使法官錯誤地把未生效合同作爲無效合同來處理。

合同生效側重點在於可以開始履行自己的義務,開始履行合同內容義務所需的條件已經具備。但不涉及到對合同內容是否違反法律的評價。認定合同是否生效,往往涉及到一個認定時間點,即在這個時間點上是否具備當事人約定的生效要件,或者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如批准登記)。如《合同司法解釋一》 第九條: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這裏的時間點就是“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

合同是否有效是所有合同狀態的基礎,合同當事人雙方內部論及合同是否發生效力,可以無視合同是否有效,也就是說即使無效合同的當事人也是會出現按照合同已經履行自己的義務。此處合同生效僅僅是事實上的判斷,是對當事人可以開始履行自己的義務並在合同內部“有權”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描述。甚至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向法院提起訴訟。當法院在決定是否給予合同法律保護之前,法院會考慮兩方面因素:第一位要考慮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即合同是否有效,其次會考慮合同內部當事人是否具有了能夠請求對方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義務所以達到的條件或時機,即合同是否生效。法院不能因合同未生效就判決合同無效。

法院只有在認定合同有效方可能論及合同是否生效的問題。無論合同是否生效,均不影響法律對合同的價值判斷。對於未生效的,或者已生效的合同(當事人已履行義務的)只要具有無效要件,都應宣佈無效。對於具備《民法通則》55條有效要件的合同,但依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法律規定需具備一定條件才能生效的(才能實際履行的)合同,當事人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由於合同未生效,當事人所請所依據的事實不存在,法院應當以判決的形式在審理查明事實中認定合同未生效並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有個義務是例外,即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中約定批准、登記等作爲合同生效要件的義務。因爲作爲因爲履行這些義務是已成立未生效合同拘束力的表現,而非合同生效的後果。當然在合同生效後,當事人當然可以依據合同已生效的新事實起訴有關與合同的糾紛。

因此,合同未生效與合同無效是兩個概念,合同生效是指對方開始履行合同的義務,然而判斷實踐合同沒達成有效嗎這個問題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根據法律規定來判斷,如果您仍無法判斷合同是否有效,本站網站的律師爲您提供法律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青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