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和承諾的定義和區別是什麼

要約和承諾的定義和區別是什麼

要約和承諾的定義和區別是什麼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承諾是指對要約接受的一種意思表示。

要約承諾的區別:

1、概念不同。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A.要約內容具體明確;承諾內容應當與要約內容一致:

B.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A.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爲新要約;

B.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有效;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除外。

3、生效不同。要約採到達主義: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透過行爲作出承諾除外。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爲時生效。

4、撤回、撤銷不同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承諾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銷: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承諾沒有撤銷制度;承諾一旦到達即生效,合同成立。

撤銷要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①、要約人明確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要約不可撤銷的,要約不得撤銷;

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要約不得撤銷。

要約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不經過要約的階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約作爲一種訂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的內容拘束。

要約邀請又稱爲“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爲,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要約邀請人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後撤回的,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的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業交易中,承諾又稱接受或還盤。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於,承諾一經作出,並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

要約是一方希望另一方簽訂合同的行動表示,承諾是被要約方答應另一方所有的合同條件的行爲,所以希望各位朋友能夠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能夠注意好合同裏的細節,以免引發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