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式合同與要式合同區別實際上是一個有關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條件問題。若法律規定某種合同必須經過批准或登記才能生效,則合同未經批准或登記便不生效;若法律規定某種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才成立,則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時合同便不成立,如《合同法》第32條(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