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一、要式合同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要式合同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要式合同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雙方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

雙方透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這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如果雙方未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則無論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

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說明當事人是承認合同的存在的。並且已經進入到履行合同的階段,不應當再否認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義務,就是合同中當事人所負有的基本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則視爲合同已經履行。如買賣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者價款;借款合同已經支付了借款,勞務合同中已經完成了約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約定有多個主要義務時,如買賣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應當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隨義務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準備工作的完成,則不得認爲能夠證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

接受履行,說明其已經承認對方的履行行爲是對合同的履行,這顯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爲前提的。但這裏應當注意,接受履行應當具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誤以爲是贈與而接受,而對方則是履行其買賣合同義務而交付的,則不能認爲是接受履行。

凡不具備上述三要件的,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要式合同,即使當事人已經對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也不能認爲合同已經成立。

二、要式合同的要式種類有哪些

1、書面:合同法上的書面合同。

(1)金融機構爲貸款人的借款合同;

(2)六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

(3)融資租賃合同;

(4)建設工程合同;

(5)技術開發合同;

(6)技術轉讓合同

2、登記。

(1)抵押合同;(擔保法第41條)向土地局、林業局、工商局等登記。

(2)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法第10條,實施細則第14條)向專利局登記。

(3)註冊商標轉讓合同;(商標法第39條)向商標局覈准登記。

3、批准。

(1)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3條)外經貿部門批准。

(2)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5條)有關部門批准。

4、公證。

上述內容就是對要式合同的成立要件的詳細闡述。相對於合同的形式而言,合同的內容更是十分的重要。畢竟合同的內容從根本上影響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因此,要是你準備簽訂一份合同的話,建議事先了解清楚簽訂這類合同的注意事項,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