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隱名代理法律規定是什麼?

隱名代理法律規定:

這個隱名代理法律規定是什麼?

隱名代理,又稱間接代理。指在代理關係中,被代理人隱名,直接由代理人與客戶簽訂合同,如電器產品的代理商制度。 如果被代理人的產品給買受方造成損失,則被代理人顯名,承擔法律責任,代理人也要承擔連帶責任。當被代理人無力賠償或無法賠償,由代理人墊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五條 【委託人介入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條 【委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和第三人選擇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爲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是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託人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託人作爲其相對人的,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隱名代理的法律後果:

1、如果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代理關係的,則該隱名代理產生與顯名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第三人與代理人所訂立的合同直接約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代理關係的隱名代理並非必然產生顯名代理的效果,而是要透過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權或者第三人行使選擇權而形成相應的法律後果。

具體來講,代理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被代理人不履行義務時,則應當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因此可以行使代理人對第三人的權利。與此同理,代理人因被代理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時,則應當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作爲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是,第三人一經選定就不得變更所選定的相對人。相應地,被選定爲相對人的被代理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代理人的抗辯權。

由此可見,在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代理關係的情況下,隱名代理並不直接對被代理人產生約束,而是透過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權或者第三人行使選擇權,使被代理人承受相應的法律後果。

綜上所述,其實這個隱名代理也叫做間接代理,隱名代理是指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在《民法典》中對於隱名代理有相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