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租賃合同到期後添置物如何處理
租賃合同到期後,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添置物,如果沒有約定的,雙方協商處理。一般情況下添加物由承租人帶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第七百三十三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二、租賃合同未到期,房東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嗎
在實踐中,依法簽訂的租賃合同,原則上雙方都應該遵守並履行的,任何一方違約的,都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且守約方都可以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除非出現法定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如地震洪災、政府政策、社會騷亂等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如房東將租客的東西搬出來的,或將房屋轉租給其他人等等。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如租客逾期未交租,經房東合理催告後,仍然未交組的,房東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如租客將出租屋破壞掉,導致無法正常出租的,房東可以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賠償。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租客出現上述情形時,房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甚至要求租客賠償損失。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後。
租賃合同就會終止。
而租賃期間添置的物品,合同有約定按合同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雙方可以協商處理。
一般情況下由承租人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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