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房屋買賣原租賃合同如何處理
在房屋租賃期間,對房屋進行買賣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可以繼續租賃房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所有權變動不破租賃】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第七百二十六條【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二、房屋租賃糾紛怎麼處理
1、協商解決。
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申請仲裁解決問題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
但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
(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房屋租賃有買賣不破租的規定,房屋租賃期間,房屋所有人出售房屋的,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並且原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承租人可以繼續租賃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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