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對方欺騙籤的合同能否作廢?

一、因對方欺騙籤的合同能否作廢

因對方欺騙籤的合同能否作廢?

因對方欺詐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無效的合同自始至終是無效的,所以欺詐簽訂的合同可以作廢。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合同欺詐的行爲

1.僞造合同

欺詐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僞造合同主體、僞造合同內容等手法,憑空捏造或者虛構合同,騙取他人的財物。可以是僞造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財物;也可以是先僞造一份合同,並用此合同引誘他人與之簽訂合同,騙取財物。

2.貨物引誘

欺詐方利用一些單位或個人急需某種緊缺或暢銷商品的心理,謊稱能提供諸如鋼材、汽車、鋁錠、彩電之類的緊俏商品,簽訂虛假的購銷合同,騙取對方的定金或預付款。這種打法使欺詐方僞裝成供貨方當事人實施的。

3.盜用、假冒名義

盜用、假冒名義可以是假冒知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業務負責人,利用僞造的證明文體與對方簽訂合同;盜用他人蓋好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紙、介紹信、合同佔用章,冒充該公司與他人訂立合同;用他人已經作廢或者遺失的合同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冒充該公司的業務人員與他人訂立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着別人的招牌與人簽訂合同。

4.虛構主體

欺詐方僞造營業執照,虛構企業名稱、資金、經營範圍等,採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經依法登記註冊的單位與他人訂立合同,騙取他人財物。

5.謊稱專利技術引誘

欺詐方虛構能帶來高額利潤的專利、高新技術,打着包技術、包設備、包培訓、包回收、包利潤的幌子,引誘對方簽訂合同,連續騙取對方的轉讓費、培訓費、設備費。

三、最新資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