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的合同作廢方式是什麼?

一、正確的合同作廢方式是什麼?

正確的合同作廢方式是什麼?

如果遇到簽定的合同書需要作廢的情況,可以採取二種方法。

第一,合同雙方可以寫個關於合同作廢情況說明,約定原來簽定的合同條款廢止,並對廢止後的合同中未履行的合同內容以及已經履行的內容做出妥善的處理安排,合同各方簽字並共同監督銷燬合同原件即可;

第二種方法,合同雙方可以簽定一份終止原合同的協議,把終止事由以及終止後對原合同中涉及的合同終止後善後事項做出約定和安排,合同雙方簽字即生效,原合同就不再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作廢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四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爲的效力。

在《民法典》更新後,合同法對於合同解除的認定有了一些新的變化。新的《民法典》更加註重合同目的的實現,也就是說,雙方在訂立合同之初,達成合意的目的是否實現,是判斷合同能否解除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