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真實意思表達規定是什麼?

一、合同的真實意思表達規定是什麼?

合同的真實意思表達規定是什麼?

合同的真實意思表達規定是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之下所簽訂,否則的話合同就是無效的。合同可以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的訂立時合同當事人合意的意思表示。法律規定合同訂立方式有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推定形式三種。本文就合同訂立的三種形式作出講解。

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採用。集市的現貨交易、商店裏的零售等一般都採用口頭形式。

合同採取口頭形式,毋須當事人特別指明。凡當事人無約定,法律未規定須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採用口頭形式。但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必須舉證證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關係的內容。

合同採取口頭形式並不意味着不能產生任何文字的憑證。人們到商店購物,有時也會要求商店開具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但這類文字材料只能視爲合同成立的證明,不能作爲合同成立的要件。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可以簡化手續、方便交易提高效益,但其缺點是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所以,對於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和標的數額較大的合同,不宜採用這種形式。

二、簽訂合同的書面形式規定是什麼?

合同書以及任何記載當事人要約、承諾和權利義務內容的檔案,都是合同的書面形式的具體表現。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書面合同必然由文字憑據組成,但並非一切文字憑據都是書面合同的組成部分。成爲書面合同的文字憑據,必須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種文字憑據,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憑據上簽字或蓋章,文字憑據上載有合同權利義務。

書面合同的表現形式,常見的有以下幾類:

(1)表格合同。它是當事人雙方合意的內容及條件,主要體現爲一定表格上的記載,能全面反映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簡易合同。表格合同及其附件、有關文書、通用條款,才組成完整的合同。

(2)車票、保險單車票、保險單等合同憑證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於,表明當事人之間已存在合同關係。合同憑證是藉以確認雙方權利義務的一種載體。雖然雙方的權利義務並未完全反映在合同憑證上,但因法律及有權機關制定的規章已有明確規定,因而可以確認合同憑證標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3)合同確認書。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在當代的社會,不論是簽訂書面的合同還是口頭的合同,要想發生法律效力的話,肯定是需要符合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所規定的合同成立、有效的具體的條件,比如說這些是在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之下才能夠簽訂的,之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