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簽訂合同算不算要約

一、一般簽訂合同算不算要約?

一般簽訂合同算不算要約

簽訂合同不算要約,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但還未正式簽訂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的定義及構成要件】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二、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2、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爲目的。

3、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

三、要約成立條件有哪些?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於受要約人

四、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有哪些?

1、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爲,而非法律行爲。要約也不是法律行爲,它只是民事法律行爲的構成要件之一的意思表示;

3、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並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檔案爲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五、要約在哪些情形下不能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綜上所述,籤合同跟要約還是有差別的,應該說要約在還沒有送達受要約人之前屬於單方面的民事法律行爲,而合同是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實施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爲,向他人發出要約邀請以後,如果受要約人已經做出了承諾,要約是不能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