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表見代理

如何認定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一下5項:
1、表見代理應當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見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與第三人締結民事關係。表見代理作爲代理的一種,它就應當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則,則不成其爲代理,而是表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只對締約雙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2、表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爲,須具備成立的有效條件,即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背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3、客觀上須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見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並能夠使第三人在主觀上形成該代理人不容懷疑的具有代理權的認識。
4、第三人須爲善意且無過失,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而仍與之簽訂合同,也不是由於自己疏忽大意,缺乏應有的謹慎而輕易將沒有代理權的行爲人認作有代理權的人,而是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
5、被代理人在主觀上存在過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字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字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字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