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生效日是什麼?

一、保險合同生效日是什麼?

保險合同生效日是什麼?

保單合同生效日一般是指繳費的次日或保單簽收日的次日。 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以保單正本爲準,保單上所寫的合同生效日就是每年的對應日;合同約定雙方當事人、保證人(見證人)等簽署完合同當日起,合同最後落款日期爲生效日期(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關於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問題,,廣州信誠案就是其典型代表。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我們知道,壽險實踐中,一般都是先收保費,再承保。既然保險公司已經收取保費,,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了並生效了,在保單承保前發生保險事故(特別是意外事故),保險公司應該賠償,特別是許多壽險公司將正常承保透過的保單,生效時間提前到客戶交納保費時,更加重客戶的誤解。但同時壽險公司也倍感委屈,因爲,按照其正常流程,承保還沒有透過,保單還未正式進入系統,還未正式生效。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第14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合同成立和生效進行了區分,授權合同雙方可以對合同生效附條件和期限,符合了合同協商一致的原則。同時也照顧到人壽保險和財產保險實踐運作的方法的差異(主要是收保費和合同生效的先後不同)和法律規定差異

二、保險合同生效與保險責任開始的關係

保險責任開始是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

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可以與保險合同的成立時間不一致,而是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但保險責任開始時間肯定遲於合同成立的時間。一般而言,合同成立即生效,所以合同生效了,但保險責任沒開始也是正常的。比如:甲已經與某保險公司締結了機動車交強險合同,繳納了保費,保險公司也出具了保單,保單上載明保險責任期間從下個月開始。該合同已經生效,但保險責任並未開始。合同生效意味着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能隨意解除合同(猶豫期內除外),否則要承擔不利的後果。但保險責任開始意味着一旦發生合同約定的情事,保險人要承擔責任。故這兩個概念是不同的,但絕大多數情況下,合同生效意味着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綜上所述,保單合同生效日一般是指繳費的次日或保單簽收日的次日。 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以保單正本爲準,保單上所寫的合同生效日就是每年的對應日;合同約定雙方當事人、保證人(見證人)等簽署完合同當日起,合同最後落款日期爲生效日期(合同另有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