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

(l)居間合同的居間人,限於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其服務的範圍有限制,只是介紹或協助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本人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時,以委託人或者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代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依照委託人的指示參與並可決定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內容,處理事務的後果直接歸於委託人;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是行紀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處理事務的後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於委託人。

居間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

(2)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爲委託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爲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是按委託人的要求處理受託事務,處理的事務可以是有法律意義的事務,也可以是非法律意義的事務;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託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爲,行紀人受託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爲。

(3)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能在有居間結果時纔可以請求報酬,並且在爲訂約媒介居間時可從委託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行紀人卻僅從委託人一方取得報酬。

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的含義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以自己名義爲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爲行紀人,委託行紀人爲自己從事貿易活動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爲委託人。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爲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爲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爲委託人。

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爲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而委託人則按約支付報酬的協議

居間合同委託合同和行紀合同的標的,都是屬於提供勞務而不是進行物的交付,但是三者之間又有各自的特徵,比如說居間合同和行紀合同是屬於有償性質的合同,但是委託合同既可以是有償性質的合同,也可以是無償性質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