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居間合同行紀合同的區別

居間合同與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它們之間有着一個共同的特徵,其標的是供勞務,而不是物的交付。居間合同與委託合同、行紀合同,三者的相同點都是屬於提供勞務性質的合同。而它們的區別在於以下幾點:

委託合同居間合同行紀合同的區別

(l)居間合同的居間人,限於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其服務的範圍有限制,只是介紹或協助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本人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時,以委託人或者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代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依照委託人的指示參與並可決定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內容,處理事務的後果直接歸於委託人;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是行紀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處理事務的後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於委託人。

(2)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爲委託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爲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是按委託人的要求處理受託事務,處理的事務可以是有法律意義的事務,也可以是非法律意義的事務;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託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爲,行紀人受託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爲。

(3)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能在有居間結果時纔可以請求報酬,並且在爲訂約媒介居間時可從委託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行紀人卻僅從委託人一方取得報酬。

居間合同也是屬於委託合同的一種,但是又不同於委託合同和行紀合同,主要是向委託人進行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是提供訂立合同的一種媒介服務。居間合同有點諮詢服務的性質。行紀人根據行紀合同從事的是一種“貿易活動”,貿易活動以外的事項不能簽訂行紀合同,只能是委託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