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義務和從合同義務的規定是什麼?

主義務,也叫主給付義務,是指合同關係中固有的、必備的、自始確定的、能夠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主給付義務就是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所有權,買受人的主給付義務便是支付價款。

主合同義務和從合同義務的規定是什麼?

從義務,即從給付義務,是指在主給付義務之外、不具有獨立意義的、只能輔助主給付義務發揮功能的義務。它的目的不在於決定合同的類型,而是在於使合同目的更好地實現。例如《民法典》第785條規定,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祕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也就是說,在加工承攬合同中,對加工承攬者而言,主給付義務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作品,從給付義務便是幫定作人保守祕密,不得擅自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

附隨義務,是指並非自始確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發生的、旨在更好地實現當事人利益的義務。例如,花店在出售新鮮花枝的時候會包裝好花束以便顧客攜帶;出售鍋爐的店家應當告知購買者使用鍋爐的注意事項;超市應當保持購物環境的安全,避免損害顧客的人身安全等。

這三種義務存在着以下的特點:

第一,對合同的性質起決定性作用的是主給付義務,例如交付貨物轉移所有權的是買賣合同,提供勞務支付薪金的是勞動或者僱傭合同。而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對合同的定性不存在影響;

第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給付義務,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如果一方僅僅是沒有履行合同的從給付義務或者附隨義務,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另一方是不能要求解除合同的;

第三,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主給付義務或者從給付義務,另一方可以透過訴訟請求的方式要求對方履行,但附隨義務是不能依訴請求的;

第四,如果一方因爲沒有恰當地履行三個義務中的任何一個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受損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我國的保證合同的數量是很多的,因爲民間借貸往往是會涉及到合同的擔保的,無論是何種類型的擔保都是爲了保證合同的內容的實現等等,我們一定要及時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