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中先合同義務和後合同義務的概念是什麼

所謂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發生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法律義務。它是建立在民法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基礎上的一項法律義務,是誠實信用、公平原則的具體化。它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互相保護、通知、保密、協作及詐欺禁止等義務。

規定中先合同義務和後合同義務的概念是什麼

舉兩個列子:比如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明知標的物在出賣人要約的條件下自己不會買受,卻仍然出於惡意,一再以種種理由與方式與出賣人磋商,最終合同不成立,卻導致出賣人不能及時出賣標的物,間接蒙受損失。又如出賣人爲使買受人更充分詳實瞭解標的物,可能要介紹一些有關標的物的數據資料、生產工藝等商業祕密,這時如果買受人不遵守先合同義務的規定,就可能會使出賣人權益受損。

後合同義務,是指合同關係消滅後,締約雙方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依法應負有某種作爲或不作爲義務,以維護給付效果,或協助對方處理合同終了的善後事務的合同附隨義務。根據規定:“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舉兩個列子: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房屋買賣合同履行完畢後,賣家應將房屋的有關重要事項及時告知買家。

再如房地產買賣合同雙方不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互相協助對方,在房屋產權過戶後,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也需要協助另一方當事人辦理後續事宜;在一般的消費品買賣合同終止後,銷售者還負有售後服務義務;供應的機械設備執行中出現技術問題,供貨方應當給予買方技術支援、協助排除故障等。

勞動合同解除後,一方到另一與原單位業務相競爭的單位工作,不得擅自利用原單位的技術祕密;技術開發合同終止後,工程技術人員負有不得泄露公司開發新產品、新技術的祕密等。

性質上看兩者都屬於附隨義務,嚴格的來說兩者都是不存在與合同關係存在內,而是存在一合同關係的一前一後,雖然兩者看起來都是法定義務,但實踐中往往習慣上好多地方也都需要。

籤合同的義務是發生在合同訂立的過程當中,在合同正式有效成立之前屬於締約階段的一種業務,而後合同義務是發生在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都終止以後也就是發生在合同的效力消失之後,需要依法來履行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