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物權保護的內容是什麼?

一、關於物權保護的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關於物權保護的內容是什麼?

關於物權保護的內容是根據《民法典》關於物權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物權】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物權客體】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爲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二、物權分類是什麼?

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着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物權的分類:

(1)自物權與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於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權利。以其與他人之物無關,故稱作自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他物權是對他人的物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佔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這是根據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所作的分類。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是不動產物權,而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產物權。

(3)主物權與從物權

這是以物權是否具有獨立性進行的分類。主物權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爲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係上,也是從物權。

(4)所有權與限制物權

這是以對於標的物的支配範圍的不同對物權所作的區分。所有權是全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限制物權是於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一些學者認爲所有權也要受法律、相鄰關係等的限制,故應避免使用限制物權這一概念。日 本學者首創了定限物權一詞,表示所有權以外的他物權內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這只是名稱之爭,關於所有權與限制物權分類的實質內容是一致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於物權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首先民事主體是享有物權的,如果說他們侵犯自己所擁有的物權,可以透過一些方式來進行處理,比如說可以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權情況,並且要求對方返還原物或者是賠償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