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合同終止是否影響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有效,保證合同纔有效,所以主合同終止,對保證合同會產生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的從屬性及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六百九十三條【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二、擔保人所付的法律責任
(一)一般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爲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二)連帶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當保證爲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
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三)撤消擔保人的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爲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
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
所以主債權債務合同終止的,對保證合同效力會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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