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違約行爲持續的訴訟時效
合同違約訴訟時效是3年,違約行爲持續的,訴訟時效從違約行爲結束後開始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合同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
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
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
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爲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
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4、其他補救措施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第510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犯時開始計算。
違約行爲持續的,訴訟時效從違約行爲結束後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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