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懸賞合同是雙務合同嗎
不是,懸賞合同屬於單務合同。
按照合同說,懸賞廣告是一種特殊的訂約方式,廣告人發出懸賞廣告爲要約,行爲人完成懸賞廣告規定的行爲爲承諾,合同因承諾而成立。
懸賞廣告既然是一種附條件的法律行爲,因此其成立須具備一定之成立條件。
懸賞廣告的性質是單方法律行爲。
懸賞廣告是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廣告中規定行爲的任何人,給予約定報酬的意思表示。
懸賞廣告不存在雙方意思表示,是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爲。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爲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爲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懸賞本身就是具有給付內容的意思表示。
至於不特定人在完成指定行爲後,是否接受這種給付是行爲人的權利;
民事生活的多樣性和複雜性,使法律不可能也不必要對懸賞廣告的酬金給付作出限制。
法律只須對懸賞廣告的內容是否違背國家利益,是否有悖公序良俗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方面加以限制;
懸賞酬金是懸賞廣告的重要組成部分,缺少懸賞報酬給付,在理論上也抹殺了將廣告分爲普通商業廣告和懸賞廣告的法律意義。
二、懸賞廣告是合同嗎
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被認定爲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因此必須與完成指定行爲人的承諾相結合,其合同才能成立。
懸賞廣告,是指廣告人以廣告形式聲明對完成廣告中規定的行定行爲的任何人給付廣告中標明的報酬的廣告行爲。
關於懸賞廣告的性質,按照合同說,懸賞廣告是一種特殊的訂約方式,廣告人發出懸賞廣告爲要約,行爲人完成懸賞廣告規定的行爲爲承諾,合同因承諾而成立。
懸賞廣告既然是一種附條件的法律行爲,因此其成立須具備一定之成立條件。
具體而言包括:
1、須依廣告的方法,對不特定人爲意思表示。
懸賞廣告必須採用廣告的方式爲之,因此屬要式法律行爲。
但究竟何爲廣告,應依一般社會公衆之觀念判斷之。
2、廣告須對完成一定行爲的相對人,有給付一定報酬的表示。
一定行爲,各國法律上並無嚴格限制,不僅指積極的作爲,如尋找走失之人,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爲。
3、須完成一定的行爲。
這是廣告人負擔給付報酬義務的前提條件。
對行爲是否完成的認定,應依行爲的性質而定。
如果指定的行爲是對廣告人報告一定事項的行爲,或廣告含有須將完成行爲的事實告知廣告人的意思,在通知到達廣告人時,才爲完成了廣告指定的行爲。
懸賞合同不是雙務合同,而是單務合同。
懸賞廣告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與完成指定行爲人的承諾相結合,該合同才成立。
宣傳廣告必須採用廣告的方式發出邀約廣告,需對完成一定行爲的相對人有給付報酬的表示,廣告人擔負給付報酬的義務是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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