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顯失公平的認定和處理條件是什麼?

一、合同顯失公平的認定和處理條件是什麼?

合同顯失公平的認定和處理條件是什麼?

合同顯失公平的認定條件是:

1、在訂立時,該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注意是在合同訂立時。現實生活,買賣房屋合同生效後,因房價上漲,出賣方認爲合同顯示公平,法院通常是不予認可的。

2、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額。例如價款明顯超過了市場上的同類商品價格,該超額明顯不合理。

3、受害的一方是因爲在缺乏經驗或者緊迫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爲。一方明顯獲利,另一方明顯損失。

二、合同顯失公平的處理方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爲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爲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爲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的簽訂是需要嚴格基於公平平等的原則來辦理的,雙方應當在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來進行認定處理,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特別是顯失公平的認定也是需要在符合規定的標準下進行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