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合同收款條款怎麼確定?

一、銷售合同收款條款怎麼確定?

銷售合同收款條款怎麼確定?

銷售合同收款條款可以由合同雙方協商後確定,且不僅是收款條款,其他諸如銷售合同標的、合同履行地點等的內容也可以由雙方協商後確定。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二、簽訂銷售合同的原則

(1)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政策

簽訂銷售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爲,合同的內容、形式、程序及手續都必須合法。這裏說的“合法”是指銷售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只有遵循合法原則,訂立的銷售合同才能得到國家的認可和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權益才能受到保護,並達到訂立銷售合同的預期目的。

(2)遵守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這一原則在銷售合同關係中的具體體現是:雙方當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對等的。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對方,不允許一方以勢壓人、以強凌弱或利用本身經濟實力雄厚、技術設備先進等優勢條件,簽訂“霸王合同”、“不平等條約”,也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法干預。

(3)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銷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誠實遵守合同的規定,積極履行合同,穩定地開展工作,爲提高自己的信譽而努力。

三、銷售合同的簽訂應具備的主要條款

銷售合同的主要條款是銷售合同的重心,它決定了合同簽訂雙方的義務和權利,決定了銷售合同是否有效和是否合法,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據。這是一份合同的重中之重,營銷員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一定要對合同所具備的主要條款逐一審明,詳盡規定,使之清楚、明確。

(1)標的

標的是銷售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銷售合同中的標的主要表現爲推銷的商品或勞務。標的,是訂立銷售合同的目的和前提,沒有標的或標的不明確的合同是無法履行的,也是不能成立的。

(2)數量和質量

這裏是指銷售合同標的的數量和質量。它們是確定銷售合同標的特徵的最重要因素,也是衡量銷售合同是否被履行的主要尺度。確定標的數量,應明確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

(3)價款或酬金

價款或酬金是取得合同標的一方向對方支付的以貨幣數量表示的代價,體現了經濟合同所遵循的等價有償的原則。在合同中,營銷人員應明確規定定價或酬金的數額,並說明它們的計算標準、結算方式和程序等。

(4)履行期限、地點、方式

履行期限是合同當事人雙方實現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它是確認銷售合同是否按時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時間標準。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規定具體地履行期限,如按年、季度或月、日履行的起止期限,切忌使用“可能完成”、“一定完成”、“要年內完成”等模糊兩可、含糊不清的措詞。履行地點是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接受義務的地方,直接關係到履行的費用和履行期限。確定時應冠以省、市名稱,避免因重名而履行發生錯誤。履行方式是指合同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具體方法於合同的內容和性質來決定。如交付貨物,是一次履行還是分期分批履行,是提貨還是代辦託運等。

(5)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銷售合同當事人違反銷售合同約定的條款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此外,銷售合同的內容還包括:根據法律規定或銷售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這些也是銷售合同的主要條款。

欲與他人簽署銷售合同的當事人,在簽署合同之前,可以採取協商的方式來確定銷售合同的內容,一般來說,銷售合同之中會包含合同標的、合同的數量和質量、貨物的價款或者是酬金等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