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條款?二者關係和適用方式如何確定?

文堯律師—青島專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律師,處理大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擁有豐富辦案經驗。

什麼是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條款?二者關係和適用方式如何確定?

文堯律師—山東青凱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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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指導工程承、發包雙方正確簽訂施工合同,住建部和國家工商總局制定了多個版本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最新的是(GF-2017-0201)版。該版示範文字中,合同由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三部分構成。

(1) 合同協議書。2017版施工合同示範文字》合同協議書共計13條,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合同工期、質量標準、簽約合同價和合同價格形式、項目經理、合同檔案構成、承諾以及合同生效條件等重要內容,集中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本的合同權利義務。

(2)通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是合同當事人根據《建築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工程建設的實施及相關事項,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通用合同條款共計20條,具體條款分別爲:一般約定、發包人、承包人監理人、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工期和進度、材料與設備、試驗與檢驗、變更價格調整、合同價格、計量與支付、驗收和工程試車、竣工結算、缺陷責任與保修、違約、不可抗力、保險、索賠和爭議解決。前述條款安排既考慮了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的有關要求,也考慮了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部分通用合同條款,可以認定爲建築行業的交易習慣。交易習慣在合同交易領域的作用不言而喻,《合同法》規定交易習慣的法條共有9條。第22條和第26條規定了承諾的方式和承諾的生效可以適用交易習慣進行判斷;第60條和第92條規定了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的後合同義務可以適用交易習慣進行判斷;第61條和第125條規定了補充協議的確定和合同解釋適用交易習慣進行判斷;第163條、第293條和第368條分別規定了買賣合同、客運合同和保管合同中的一些附隨義務適用交易習慣進行判斷。部分通用合同條款,被認定爲建築行業的交易習慣,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30號判決中已有所體現,也被各地法院所接受。例如,《山東省進階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魯高法(2008)243號)“四、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若干問題的處理”第5條規定:“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的適用問題。爲了規範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我國國家有關部門先後制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等多項格式合同文字,這些文字一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內容組成,其中通用條款既是國家爲加強建築行業的行政管理而制定的規範,也是建築行業中衆多交易習慣的總結和體現,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不可少的條件。實踐中,應當注重對建築行業交易習慣的運用,對當事人採用示範文字簽訂合同的,在協議書沒有明確約定的情形下,可以採納通用條款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3)專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是對通用合同條款原則性約定的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條款。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不同建設工程的特點及具體情況,透過雙方的談判、協商對相應的專用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

基於專用合同條款的基本功能和性質,應按照以下原則確認二者的適用方式

①如果專用合同條款是通用合同條款的具體細化和補充,則應一併適用兩類條款來綜合認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與義務。

②如果專用合同條款是對通用合同條款的修改,或二者之間的合同約定存在衝突,則優先適用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這也符合2017版《(施工合同示範文字》通用合同條款1.5部分的約定。

③若專用合同條款在實質內容(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上與招投標檔案不一致的,按照招標投標法》第46條及《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則以招投標檔案爲依據來認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與義務。

【民法典新規

140條【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行爲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纔可以視爲意思表示。

321條【天然息和法定孳息的歸屬】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法定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480條【承諾的方式】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透過行爲作出承諾的除外。

484條【承諾生效時間】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爲時生效。

509條【合同履行的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已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