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必寫嗎?

是的。在工程招標中,通用條款是作爲招標檔案的一部分提供給投標人。無論是否執行通用條款,通用條款都應作爲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予以保留,不應只把協議書和專用條款作爲全部合同內容。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字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字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字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合同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必寫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