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專用條款怎麼寫

施工合同專用條款怎麼寫

現如今,建築業一片欣欣向榮,包括現在與前景都是美好的,於是,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建築。我們知道,建築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來說,一切按照施工合同進行就可以,但是,有時還是會出現糾紛。而其實,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實就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總體來說,就四種形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但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合同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必寫嗎?

是的。在工程招標中,通用條款是作爲招標檔案的一部分提供給投標人。無論是否執行通用條款,通用條款都應作爲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予以保留,不應只把協議書和專用條款作爲全部合同內容。
《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