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財務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一、財務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財務合同糾紛應當透過協商、調解、訴訟方式解決。公司因財務問題產生糾紛的,應該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處理,如果糾紛不能協商處理的,可由股東表決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一百七十條

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二、公司財務會計制度是什麼?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在從事經營活動時,經常會和其他的公司或者是其他的自然人簽訂財務方面的合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一旦財務合同產生糾紛了,一定要及時的解決。比如說內部糾紛可以依照公司章程來處理外部糾紛,需要透過協商、仲裁或者是調解、訴訟的方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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