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工承攬合同免責協議有效嗎
1、加工承攬合同的免責條款如果只是免除一方責任,排除對方權利的,免責條款沒有法律效力。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二、承攬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承攬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爲標的。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的不同之處。
按照承攬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
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
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攬合同是爲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
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故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受到限制時,其承受意外風險的責任亦可相應減免。
4.承攬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
承攬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並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
承攬人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
但是如果經過定做人的同意,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攬人還是要負責的人。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加工承攬合同的免責條款如果只是免除一方責任,排除對方權利的,免責條款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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