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屬於提供勞務的合同嗎

一、行紀合同屬於提供勞務的合同嗎

行紀合同屬於提供勞務的合同嗎

行紀合同屬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由行紀人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但其所提供的勞務具有特定性。行紀合同的委託人並無太多限制。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在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的。

二、行紀合同中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1、行紀人的主要義務:

(1)、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行紀人應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完成行紀行爲,並應當盡注意義務,以使委託人的利益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

(2)、依委託人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委託人指定了賣出價格或買入價格的情況下,行紀人應當按委託人的指定價格處理事務。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3)、妥善保管的義務。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4)、委託物處置的義務。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5)、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行紀人的主要權利:

(1)、請求報酬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介入權。行紀人接受委託實施行紀行爲時,可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買賣活動。行紀人買入或賣出市場定價的商品時,只要委託人沒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爲買受人或出賣人。行紀人行使介入權後,仍可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行紀合同雖然是一種合同類型,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以簽訂行紀合同的,比如說國家不允許在市場流通的東西槍支,或者是比較封建迷信的東西都是不可以簽訂行紀合同的。行紀合同大範圍是代銷代購或者是房地產等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