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明確規定不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中國政府在制定相關的勞動合同法的時候,考慮到了一些可能會發生的特殊情況,爲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不受到侵害,制定了很多保護條例來防止用人單位惡意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那麼《合同法》明確規定不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希望能爲您解惑。

《合同法》明確規定不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不解除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但是單位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有三種:

1、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2、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三、中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明確的規定了法定解除條件和法定解除程序,除《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條件外,勞動合同雙方不得在合同中約定解除條件。

勞動合同中法律規定不解除合同的條件便是這些,其一是在從事接觸職業病傷害的崗位,在沒有進行離崗檢查的情況下,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其二是已經確診患有職業病或者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時候也不能隨意的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