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方簽訂合同,發生合同糾紛如何辦?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兩方簽訂合同,發生合同糾紛如何辦?

民 事 判 決 書(2020)京0105民初21760號原告(反訴被告)廣州XX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XX自編032房-49(僅限辦公)。

法定代表人王X,執行董事。

委託代理人龔妍,上海明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長寧區鎮寧XX。

法定代表人曾X,執行董事。

委託代理人海X,北京市XX律師。原告(反訴被告)廣州XX公司(以下簡稱廣州XX公司)訴被告(反訴原告)上海XX公司(以下簡稱上海XX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案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李增輝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州XX公司的訴訟代理人龔妍,被告上海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海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原告(反訴被告)廣州XX公司起訴稱:2019年8月1日,廣州XX公司與上海XX公司簽訂《展臺製作搭建工程合同》,約定由廣州XX公司製作搭建2019年9月9日至9月11日期間在北京XX舉辦的設計中國北京XX臺,展臺總面積72平方米,廣州XX公司需在開展前完成展臺全部搭建工作,並做好展會期間的維護及撤展工作,項目總金額128000元,上海XX公司於合同簽訂之日支付預付款76800元,展會結束後兩個月內支付尾款51200元。合同簽訂後,廣州XX公司如約完成展臺搭建,但多次向上海XX公司催要尾款無果,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上海XX公司支付項目尾款51200元及逾期利息(以51200元爲基數,自2019年11月14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八計算)。

被告(反訴原告)上海XX公司答辯稱:不同意廣州XX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第一,廣州XX公司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實際搭建過程中出現了漏水等問題,亦未進行補救,給上海XX公司造成損失,而是上海XX公司自行買沙子填補。第二,上海XX公司未支付尾款系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系因廣州XX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上海XX公司不存在違約問題。第三,由於廣州XX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給上海XX公司造成損失,上海XX公司有權要求不支付尾款並要求廣州XX公司賠償損失。

被告(反訴原告)上海XX公司反訴稱:《展臺製作搭建工程合同》簽訂後,雙方進行前期方案溝通,廣州XX公司對上海XX公司提出的搭建方案、施工要求、細節確認圖等未提出任何異議,也對上海XX公司強調的確保用電安全不能漏水的質量問題作出了保證,承諾在展覽前進行預搭建及灌水測試,但廣州XX公司直至最後一天才匆匆搭建,沒有確認搭建細節及用電安全,現場施工混亂且未按照事先確定的方案實施搭建。由於上述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履約行爲造成返工和拖延,造成2019年9月12日至14日上海XX公司一直對展臺進行修補和整改,無法正常開展,損失高達116640元。故上海XX公司提出反訴,要求判令賠償上海XX公司展臺修理費用14050元、不能正常參展的損失116640元。

原告(反訴被告)廣州XX公司針對被告(反訴原告)上海XX公司的反訴,答辯稱:不同意上海XX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展臺搭建期間,廣州XX公司已按照效果圖和施工圖要求在第一、第二空間採用水方案處理,上海XX公司單方認爲效果不理想,故僅保留水簾洞設計。廣州XX公司在2019年9月11日改造地毯方案,確保上海XX公司如期參展,施工中出現的細節問題都按照上海XX公司的要求及時進行了整改,參展期間上海XX公司完全參加展會,不存在參展損失和修理費損失。

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1日,廣州XX公司作爲搭建方(乙方)與委託方(甲方)簽訂《展臺製作搭建工程合同》,約定,甲方委託乙方製作搭建2019年9月9日至9月11日在北京XX舉辦的設計中國北京XX臺,乙方須在開展前完成展臺全部搭建工作,並做好展會期間的維護以及撤展工作(包括與主辦的單位、主場承建商以及展館的聯絡、溝通、審圖手續審批等工作)。甲方總面積爲72平方米,展位號11館D-23,製作材料工藝及搭建服務要求以甲方確認的效果圖及報價單爲標準;甲方應支付乙方項目款128000元,甲方須在合同簽訂即日起支付預付款76800元,在展會結束兩個月內支付尾款(即2019年11月13日前)甲方應支付全部尾款,即51200元;乙方負責按照甲方確定的設計稿及雙方確認的口頭協定按時完成展位的設計、製作、搭建維護、拆除整個項目;乙方全方位負責甲方本項目展臺的搭建和維護,開展期間有專業工作人員跟蹤維護,當甲方有需求時,乙方須及時到現場解決;乙方須按照展館及展會主辦單位的要求規範施工,若因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均由乙方承擔;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違約或無法執行,則需賠償甲方所有損失;甲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付款,若甲方延遲付款,乙方有權不開始或停止工作,因其產生的所有後果由甲方承擔且將會追加逾期費,金額爲項目總金額千分之八/天賠償給乙方。雙方同時形成《景橋會展展臺設計承建報價單(指定稿)》,以表格形式列明瞭結構部分、材料名稱、數量、單位、單價、小計、總計、最終優惠價等項目。根據報價單及設計圖,展臺共分爲三個空間。地面部分,第一空間定製地臺高8cm,內嵌3cm(角鐵支撐+多層板找平)(底部刷黑色),第二空間定製地臺高22cm,內嵌3cm(角鐵支撐+多層板找平)(底部刷黑色),第一、二空間走廊過道面鋪朗生板,第三空間地臺+地毯+臺階(地臺高度28cm),XXX水槽,支撐面板(XXX);主體框架部分,四周主體白牆,一、二空間中間隔斷,第三空間閣樓造型;燈光部分,軌道燈/產品展示區上方,電料(電線、五孔插座);功能用品部分,第二空間有水簾投影,第三空間圓弧形軌道,第三空間造型圓柱形/儲物間(窗簾軌道),音響。

2019年8月2日,上海XX公司向廣州XX公司支付76800元。

2019年9月9日至9月11日,廣州XX公司進行展臺搭建。

2019年9月12日至9月16日,“設計中國北京”展覽在北京XX舉辦,上海XX公司參展。訴訟中,上海XX公司主張,廣州XX公司展臺搭建施工不符合合同約定,導致其9月12日至9月14日無法正常參展,只能一邊修補一邊展覽,造成3天參展費損失116640元,搭建問題主要爲:1.防水施工不符合要求,雙方基於合作信任關係僅口頭約定了防水具體要求,第一、第二空間水槽鋪設不合格,水泵機所在地面、與相鄰展位連接的地面存在漏水,水簾下方的水池未完工且漏水;2.圓形空間頂部與圖紙不符,頂部應爲封頂狀態,輪廓形狀的弧度與圖紙不符;3.玻璃尺寸不符合要求;4.防水布拼接不符合要求導致底部電箱板漏出,與方案設計不符;5.走廊側面未按約定使用朗生板;6.展臺入口處臺階破損,窗簾導軌用釘槍釘住而未正常安裝導軌。上海XX公司提交了《參展合同》、會展費付款憑證、證明、展臺效果圖、細節確認圖、施工不合格的現場照片、自行採取補救措施的支出憑證等證據予以佐證,其中,《參展合同》及會展費付款憑證顯示,上海XX公司參加設計中國會展支出的費用爲194400元,參展時間爲2019年9月12日至9月16日。設計中國北京XX會主辦方xx(上海)會展有限公司及其員工於2020年4月2日出具證明,載明其工作人員接到上海XX公司報告其展位漏水不能正常對外展出,前往檢視屬實,展位於2019年9月12日至9月14日三天未正常開展。地毯銷售合同顯示客戶收貨地址農展,數量32平米,金額4800元;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顯示購買沙石支出6250元;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拉沙子及人工費3000元。

針對上述問題,廣州XX公司主張:1.9月11日出現漏水問題後廣州XX公司連夜整改換爲地毯,9月12日不存在搶修,繫上海XX公司不滿意廣州XX公司9月11日的搶修結果,自行購買原材料進行調整,與廣州XX公司搭建效果無關。開展後沒有發生任何漏水情況。報價單中施工材料部分也沒有強調防水材料的使用,否則報價將會增加,現有的水槽引流和防水材料並非非常進階的防水材料;2.圓形空間頂部有封頂,形狀也符合圖紙要求;3.玻璃尺寸是按照上海XX公司要求提供的;4.防水布是按照上海XX公司要求拼接的;5.走廊側面使用的材料是朗生板,上海XX公司提交的照片有玻璃膠和粘貼痕跡,說明照片系施工過程中拍攝而非施工完成後拍攝;6.入口臺階沒有破損,窗簾安裝有導軌可以正常使用,沒有使用釘槍安裝窗簾。廣州XX公司提交了展臺現場圖、上海XX公司官方微信文章截圖及微博宣傳圖片證據予以佐證。微信文章截圖及宣傳圖片載明,2019年9月23日,上海XX公司微信公衆號“十二時慢”發佈文章《我們創造空間,放慢時間》,使用了本案北京展覽的照片;2019年9月12日、13日,上海XX公司官方微博“十二時慢官方”發佈微博,“上海國際傢俱展覽結束啦,2019設計中國北京開始了哦,展位D23,時間9月12-16日”,配有現場照片。9月15日發佈微博“人來人往,走走停停”,配有現場照片。9月17日發佈微博“初次來到北京,感謝你們的到來讓我們最具人氣,下回再來團圓”,配圖爲上海XX公司獲得北京設計博覽會月桂獎最具人氣品牌。

訴訟中,雙方確認展覽結束後,涉案展臺已經拆除。

上述事實,有廣州XX公司提交的《展臺製作搭建工程合同》、報價單、展臺效果圖、現場圖、網頁截圖、銀行電子回單,有上海XX公司提交的《參展合同》、會展費付款憑證、證明、展臺效果圖、細節確認圖、施工不合格的現場照片、自行採取補救措施的支出憑證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爲:本案事實發生於《民法典》實施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因此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廣州XX公司與上海XX公司簽訂的《展臺製作搭建工程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關於上海XX公司主張的展臺搭建質量問題。廣州XX公司對開展前即2019年9月11日出現漏水問題並無異議,承認採用地毯方案等進行了整改。上海XX公司爲正常參展繼續採取維修措施,產生了地毯、沙石、人工費等費用14050元,廣州XX公司應予給付。對上海XX公司的相應反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援。

根據合同約定,“甲方委託乙方製作搭建設計中國北京XX臺,乙方須在開展前完成展臺全部搭建工作,甲方應支付乙方項目款128000元,在展會結束兩個月內支付尾款(即2019年11月13日前)甲方應支付全部尾款,即51200元”,現廣州XX公司已經完成展臺搭建,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及陳述,上海XX公司已經參展。但鑑於因廣州XX公司搭建展臺出現漏水問題,本院酌減上海XX公司應向廣州XX公司支付尾款金額爲5萬元。廣州XX公司相應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援,對其超出部分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援。雙方在展臺搭建漏水問題後產生糾紛,上海XX公司以行使抗辯權爲由未再給付尾款,故廣州XX公司要求上海X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援。

根據現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廣州XX公司完成了整體展臺搭建,雙方在開展前對漏水進行了補救和改進,上海XX公司參展後也在微信、微博中作出了相應宣傳。上海XX公司主張,除漏水外,展臺搭建還存在臺階破損、圓形空間封頂、形狀、玻璃尺寸、防水布拼接、朗生板使用、窗簾安裝等不符合要求等問題,廣州XX公司並不認可,上述問題中,部分並無明確合同約定,部分雖有約定但上海XX公司提交的現場照片無法確認形成於施工還是施工完成後,現有證據也並不足以證明問題存在,也不足以證明廣州XX公司在9月12日至14日未能開展或對展覽存在嚴重影響。故上海XX公司主張上述問題導致其不能正常參展,並要求廣州XX公司支付3天參展費用的反訴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援。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反訴原告)上海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反訴被告)廣州XX公司項目尾款五萬元;二、原告(反訴被告)廣州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反訴原告)上海XX公司展臺修理費一萬四千零五十元;三、駁回原告(反訴被告)廣州XX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被告(反訴原告)上海XX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80元,由被告(反訴原告)上海XX公司負擔105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由原告(反訴被告)廣州XX公司負擔30元(已交納);反訴案件受理費2914元,由原告(反訴被告)廣州XX公司負擔151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由被告(反訴原告)上海XX公司負擔2763元(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後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增輝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書記員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