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履行後定金要還嗎
交給定金後,合同當事人按合同約定履行完合同後,收受定金的一方要返還定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
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第五百八十七條【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定金與違約金有什麼區別
定金與違約金有如下幾點區別:
1、定金是以確保債權實現爲目的,是作爲一種獨立的擔保形式存在,而違約金只是出現違約行爲的一種賠償約定。
2、定金一般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交付後才生效;
違約金是在違約行爲發生後基於雙方合同約定產生,不事先支付。
有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兩種。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585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因此,該條款所規定的違約金,實質上系以賠償爲主,懲罰爲輔。
合同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約定支付定金保證合同履行的,如果雙方當事人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終止後,收受定金的一方要返還定金給支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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