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哪些屬於法律強制性規定?

合同的法律強制性規定,主要在於不得存在違法的條款,或者協商的情況不得違反相關規定。根據《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5項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在《民法典》頒行後,人民法院多“恪守”該條規定,判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絕對無效。

合同中哪些屬於法律強制性規定?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於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另外,根據《民法典》,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爲爲無效民事行爲。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例如:

(a)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其例外情況是: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b)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

(c)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

合同的法律強制性規定是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否存在違法的條款,或者所協商認定的情況是否存在違反國家規定的情況,如果存在上述情況,那麼該合同的法律效力顯然是無效的,也就屬於強制無效的情況。

我國法律上對於合同的法律強制性規定是十分的嚴格的,在司法實踐中,合同的簽訂應當由雙方協商進行認定,涉及到存在以簽訂合同的形式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那麼顯然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來判決處理,此時我們也是要注意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