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義務有哪幾種特徵?

一、先合同義務有哪幾種特徵?

先合同義務有哪幾種特徵?

1、先合同義務的主體是特定的

即締約合同的雙方爲締約合同進行接觸磋商,由一種普通人之間的陌生關係進入特殊密切聯繫的關係,實現了義務主體的特定化、相對化。

2、先合同義務成立的理論依據是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要求締約雙方維持特殊的信賴關係,互守諾言,講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締結成功。如果違反該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經訂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佈無效,也要進行損害賠償。

3、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

先合同義務是法律強制締約雙方承擔的義務。是一種強制性規範而非任意性規範,不是由當事人合意產生的義務,也不允許雙方排除。因此違反先合同義務是違法行爲而非違約行爲。

4、先合同義務是附隨義務

相對於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義務而言,先合同義務並不決定合同類型,不以給付義務爲內容。而且隨締約關係的不斷髮展,依據誠信原則逐漸形成不同內容的協力、告知、保護、保密等義務。

5、先合同義務始於要約生效,終於合同生效

在要約生效前,雙方只是一般人之間的關係,相互間的期待和義務較弱,沒有進入特殊信賴關係範圍內。隨着雙方的接觸,耍約生效後,要約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約束力,進入特定信賴關係。

二、違反合同義務的責任

1.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一般認爲,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然而締約過失責任並不足以涵蓋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民事責任。因爲締約過失責任的前提是當事人一方在締約過程之際有過失,而並不包括合同成立至生效前的這一階段。因此應獨立構建一種民事責任來界定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即先合同責任。

2.違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的法律責任。違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構成不適當履行合同,即債務人雖然履行了義務,但其履行有瑕疵或給債權人造成了損失。“合同義務人未履行附隨義務而使權利人未實現履行利益或造成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的損失時稱爲加害給付”。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得以義務不履行爲由就產生的損害請求損害賠償。但這種責任又不完全同於違約責任。

3.違反後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違反後合同義務是對債務的不完全履行或對其他義務的違反,它是一種結果損害,應承擔違約責任。違反後合同義務的責任的性質不同於違約責任,二者產生的基礎不同。前者爲附隨義務,後者爲給付義務。

對於先合同義務的認定,也是屬於合同義務和類型中的一種情況,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基於實際的合同條款內容來進行認定的,另一方面也是需要基於實際的事項情況來進行辦理的,具體情況由雙方協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