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隨義務的特徵有哪些?

一、附隨義務的特徵有哪些?

附隨義務的特徵有哪些?

附隨義務具有以下特徵:

(1)附隨義務具有從屬性。由於附隨義務的存在價值主要是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實現,所以,在合同關係中附隨義務居於從屬地位。

(2)附隨義務具有不確定性。一般而言,合同義務分爲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兩種,而且這些義務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經被確定。但是,附隨義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着合同關係的進行,視具體情況要求當事人遵守一定的義務,以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換言之,附隨義務不受合同種類和性質的限制,即無論任何類型的合同均可發生附隨義務。此外,附隨義務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約,在簽約前、簽約中和履約後的所有階段都可能發生。

(3)附隨義務具有法定性。合同法屬於私法範疇,合同法中的大多數條款均屬於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約自由原則的框架內自主決定合同內容,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設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隨義務則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即使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約定,也不影響該種義務的存在,而且,此類義務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也無權廢止。

二、合同履行中附隨義務的意義

首先,附隨義務的確立反映了誠實信用原則的價值,彌補了傳統債法的不足。通說認爲,附隨義務的形成,其理論基礎爲誠實信用原則。在現代民法中,誠信原則被有“帝王條款”之稱。當合同所約定的內容不能透過合同解釋的方法加以明確時,法官應依誠信原則,對合同義務予以擴張,以補充合同內容,使合同當事人的合同利益和人身、財產安全得到周全保護。加上附隨義務具有可變性和不確定性,因而合同當事人很難在合同中約定附隨義務的內容,而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具有抽象性和效力的強制性,從而爲確認與履行擴延合同義務提供了相應的模式,彌補了合同自由原則以個人利益爲本位而引發的不正當競爭,達到衡平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的目的。

其次,附隨義務的確立,適度加重了債務人的義務。法律從以前僅保障債權人實現給付義務,擴大至債權人利益的全面滿足,加大了對交易秩序的保護力度。法律要求債務人履行附隨義務,從表面上看,似乎使債權的內容予以擴大,反映了法律對當事人利益保護日益周密化、細緻化的趨勢,但實質上,還反映了以權利本位爲主兼顧社會本位的現代民事立法思想。因爲只有在債權人的利益得到全面保護的前提下,整個社會的交易秩序才能穩定、安全整個社會的經濟執行機制才能良性循環。所以,法律以附隨義務約束債務人,不僅符合社會現實經濟生活需求而,且具有保護債權人利益和穩定交易安全的雙重功能。

再次,附隨義務的確立促使民事債法理論的完善和健全。傳統債法理論不僅以法律規定或有效成立的合同爲當事人間形成債權債務的依據而,且還以法定或約定義務爲債務人的履行範圍。但隨着誠實信用原則在債法中的運用,附隨義務理念被接受,傳統的債法理論框架被打破對,傳統的債法相對性理論予以修正已勢在必行。之所以如此,是因爲依據債法相對論或契約合意論已,無法解釋債務人義務的擴大特,別是從合同成立之前至合同消滅之後始終存在附隨義務等問題。因此有的學者以契約關係論來解釋附隨義務爲何在合同之前或之後均存在的問題,於是,有的學者提出在債的體系各階段的附隨義務和給付義務組成了一套完整的、科學的義務體系,即“以主給付義務爲核心,由近而遠漸,漸發展產生從給付義務,以及以保全給付利益爲目的及維護相對人人身及財產爲目的附隨義務”。

民事行爲主體子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是其他普通類型的合同之後,需要受到附隨義務的約束,但是並以一定需要履行某特定的義務。諸如職員在離職後,不得透漏原公司的機密、單位不得泄露職員的個人資訊等都屬於附隨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