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隨義務有兩個特徵:(1)附隨義務具有從屬性。附隨義務的存在價值主要是使債權人的主要利益得到更好的實現,所以,在合同關係中附隨義務居於從屬地位。
(2)附隨義務具有不確定性。在一個交易當中,附隨義務是多種多樣的,主要取決於合同的目的而定,所有的附隨義務都是爲合同目的服務的。
因此,爲了更好的明確交易雙方的義務,建議在簽訂合同時,儘量把需要對方協助履行的附隨義務進行明確,以避免義務人進行推諉的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