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關於解除合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關於解除合同的法律規定: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爲。
合同的訂立後,是對合同當事人的履行的約束和行使合法權利的保護,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解除,除非具有法定事由纔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是哪些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法定解除權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無需徵得對方當事人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三、關於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規定有哪些
合同履行地爲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地,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合同標的是給付貨幣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標的是交付不動產的,則不動產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是其他標的的,則履行義務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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