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合同到期合同是否歸還
用人單位合同到期合同是不需要歸還的,合同由雙方保儲存一份,不存在到期歸還的說法,合同到期一般會出現兩種情形,分別是:
合同解除和合同續訂。
1、合同解除。
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期限屆滿,因爲合同目的已經達成或者合同當事人認爲合同期間的合作並不是滿意等原因,選擇解除合同,使得合同終止。
當然,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也隨之終止。
2、合同續訂。
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期限屆滿,基於前期的合作交流,雙方協議選擇續訂合同。
這種續訂較爲常見的是在勞動合同之中,用人單位對於合同期間員工的表現較爲滿意而選擇繼續簽訂勞動合同。
此外在租賃合同,特別是在房屋租賃合同之中,合同續訂也比較常見。
二、合同訂立的條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法。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
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
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法。
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
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法。
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法。
實際上由於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法。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關勞動情況簽訂了合同的,是需要根據實際的合同事項來履行有關法律義務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合同事項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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