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XX,王XX與張XX,王XX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彭XX,女,1953年8月24日出生,漢族,住忠縣。

彭XX,王XX與張XX,王XX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王XX,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住忠縣。

二原告共同委託代理人楊義祿、範桂華,重慶冠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X,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漢族,住忠縣。

被告王XX,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漢族,住忠縣。

委託代理人周勇,忠縣忠州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彭XX、王XX與被告張XX、王XX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於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爲,原告在本案訴訟期間申請撤訴,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自己的訴訟權利所作出的處分。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彭XX、王XX撤回對被告張XX、王XX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428元,減半收取1714元,由原告彭XX、王XX承擔。

審判員  付XX

書記員  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