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糾紛中承包人應承擔哪些責任

對於一些大型的工程,很多時候都是將其中的一部分工作分包給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來做的,此時雙方之間就會簽訂一份承包合同。而實踐中圍繞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比較多,那麼在承包合同糾紛中承包人應承擔哪些責任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承包合同糾紛中承包人應承擔哪些責任

一、什麼是承包人

承包人是指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承包人有時也稱承包單位、施工企業(《建築法》)、施工人(《合同法》)。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除滿足《合同法》關於合同主體資格的要求外,還要滿足《建築法》關於施工合同承包人主體資格的要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同時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在覈準的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承攬工程。

二、承包合同糾紛中承包人應承擔哪些責任

(一)施工準備責任。施工場地的平整,施工界區以內的用水、用電、道路和臨時設施的施工;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

(二)物資準備責任。按雙方商定的分工範圍,做好材料和設備的採購、供應和管理。

(三)及時告知責任。及時向發包方提出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計劃表、施工平面佈置圖、隱蔽工程驗收通知、竣工驗收報告;提供月份施工作業計劃、月份施工統計報表、工程事故報告以及提出應由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的供應計劃。

(四)工程質量責任。由於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承包方應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應支付逾期違約金。

(五)工程保管責任。已完工的房屋、構築物和安裝的設備,承包方在交工前應負責保管,並清理好場地。

(六)工程交付責任。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由於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七)竣工驗收責任。承包方應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竣工驗收技術資料,辦理竣工結算,參加竣工驗收。

(八)工程保修責任。在合同規定的保修期內,對屬於承包方責任的工程質量問題,負責無償修理。

(九)防止損失擴大責任。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及時通知對方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承包人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十)共同責任。共同承包單位、總分包單位、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方的連帶責任。《建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複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意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爲承包單位牟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針對不同的承包合同糾紛,承包人在其中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具體的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要是你在實踐中遇到了承包合同方面的糾紛而不知道該如何解決的話,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