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和效力未定一樣嗎
1、效力待定和效力未定基本上是一樣的,只上說法不一樣,要對相對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追認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第五百零三條【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合同的追認】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爲對合同的追認。
二、如何處理
效力待定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合同變爲有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確定,取決於享有追認權的第三人在一定的期限內的追認。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經過監護人的追認,合同纔有效。
無權代理或者超越代理權人簽訂的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合同纔有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經過追認之後,合同自始有效。
2、效力待定的合同變爲無效合同如果效力待定的合同沒有經過追人權人的追認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合同就自始無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如果有追人權的人拒絕追認或者在一個月後還部追認的,合同就無效了。
法律還賦予了善意的相對人(即訂立合同的時候知道對方是限制行爲能力人或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的人的)有撤銷的權利。
就是善意的相對人自知道自己與對方訂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並且還未經過追認的,善意的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撤銷應當以通知的形式作出。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效力待定和效力未定基本上是一樣的,只上說法不一樣,要對相對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追認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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