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合同到期單位降薪可以申請賠償嗎?

一、在我國合同到期單位降薪可以申請賠償嗎?

在我國合同到期單位降薪可以申請賠償嗎?

(一)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提供給的新勞動合同降低待遇,勞動者不續簽的話,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標準爲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二)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的話,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法規

(一)勞動合同的終止

1、基礎規定:《勞動合同法》 第4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4)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補充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合同的逾期終止

1、基礎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5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2、關聯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2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終止情況下的經濟補償

1、基礎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補充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2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在我國勞動合同續簽是降薪是可以申請賠償的,根據具體的工作年限可以要求支付一筆賠償金額。如果公司拒絕支付該筆費用的話,我們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國家相關法律條文針對合同終止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如何合理合法的結束勞動關係是我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遵守的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