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是什麼?

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是什麼?

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是什麼?

對於指定代表人或者是委託代理人具體的含義是什麼,就是指的基於當事人或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託,其他的人員代爲行使訴訟的權利,一般情況下這樣的人就是指的通曉法律的人士或者是律師。

委託的代理人還有其自身的特點,是與法定代理人不同的:

第一,代理人行使代理權的行爲發生是基於的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是法定的代表人進行授權的,而不是透過法律的規定來進行。

第二,對於代理的事務或是權限,一般來講除了在法律中有特別規定的情況,就是由被代理人自行決定,而對於委託的代理人行使其代理權的範圍,是由被委託人進行指定的。

第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是法定代理人委託他人代爲進行訴訟的情況,必須要向接受訴訟的人民法院遞交委託書。向法院遞交授權委託書,就是聲明委託他人進行訴訟的訴訟文書,在遞交委託書之後,委託的代理人就獲得了委託代理的資格,這就是被代理人進行訴訟時的一種證明文書,證明委託人代爲行使訴訟權利。

對於出現委託他人代爲行使訴訟權的,必須是要向法院遞交由委託人的簽名或者是經過授權後的委託書。

在授權委託書中還要有的內容就是,註明委託的事項還有授予代理人的權限,對於一些特殊的法律行爲比如訴訟代理人代委託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這樣的一些行爲,是需要委託人進行特別的授權。

如果是僑居在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從國外發來交予人民法院的委託書,相關的檔案就必須要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領事館進行證明,如果是這樣的情況而沒有領事館的就應該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的駐該國的領事館進行證明,然後再轉交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的領事館再對與委託人的代理人授權書進行證明,或者是由當地愛國的華僑團體對於委託授權書進行證明。

對於存在委託代理這樣的行爲就是爲了在訴訟中爲當事人提供方便,以便維護其合法的權益的一種代理制度。

在實際的生活之中,這樣的代理制度,經常能夠幫助那些當事人因爲某些原因難以親自進行訴訟的情況,或者是當事人缺乏法律知識和訴訟的經驗,需要他人對於訴訟進行幫助的,而這就需要委託他人進行代理訴訟。而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理進行訴訟,還可以充分的行使其訴訟的權利和訴訟中應該履行的義務,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好的伸張和維護。

綜合上面所提到過的,指定的代表或是委託的代理人,其主體一般就是指的通曉法律的人士或者是律師這樣專業的人士,才能更好的幫助當事人解決法律問題維護自身權益。所以在我們進行訴訟的時候就可以指定代表或是委託代理人來代表我們行使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