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XX公司與眉山市東坡區意鑫蔬菜專業合作社加工合同糾紛一審執行裁定書

申請執行人眉山XX公司。

眉山XX公司與眉山市東坡區意鑫蔬菜專業合作社加工合同糾紛一審執行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鄧XX,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楊西勇、袁XX,四川XX律師。

被執行人眉山市東坡區意鑫蔬菜專業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熊XX。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2014)眉東民初字第2845號民事調解書,於2014年12月29日立案執行眉山XX公司申請執行眉山市東坡區意鑫蔬菜專業合作社加工合同糾紛一案。執行標的:386000元及利息等。

執行中,本院和申請執行人均未發現被執行人銀行存款或其他可供執行財產。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2014)眉東民初字第2845號民事調解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本裁定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執行員 宋 平

執行員 劉靈石

執行員 楊XX

書記員 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