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XX公司與山西XX公司、山西XX公司XX原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山西XX公司,住所地山西省XX原市。

山西XX公司與山西XX公司、山西XX公司XX原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法定代表人:楊XX,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X,山西XX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瑾,山西XX律師。

被告:山西XX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陽泉市礦區。

法定代表人:武愛民,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馮XX,山西至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山西XX公司XX原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XX原市晉源區。

代表人:毛XX,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馮XX,山西至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山西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被告山西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山西XX公司XX原分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1月20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X、劉瑾,被告XX公司、XX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馮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XX公司、XX公司支付XX公司停窩工損失費XXX.92元、利息100933.53元(暫計算至2016年12月31日)及直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事實與理由:2012年3月,XX公司將其承包的XX公司(即建設單位,以下簡稱陽煤XX化)(搬遷)清徐化工新材料園區項目複合地基碎石樁、碎石、CFG二元複合試樁等涉及試樁的四項施工工程(以下簡稱複合地基試樁工程)分包給XX公司。XX公司與XX公司就上述工程於2013年12月1日及2015年12月14日補簽了合同(當時未籤合同的原因是施工前未規定承包價)。上述四項工程所籤合同分別爲:①《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即編號爲TYJZ分包246的合同及《試驗樁工程灌注樁修改單價專業分包合同》;②《試驗樁工程CFG樁專業分包合同》;③《清徐新材料工業園區試驗樁井點降水工程專業分包合同》;④《試驗樁工程碎石樁專業分包合同》。上述四項工程的實際施工時間爲2012年3月至9月間,在該四項工程施工期間,由於①施工項目所在的原清徐縣XX、賈XX村民阻撓;②基坑內積水較多無法進行鑿樁頭及驗樁的工作;③建設單位設計方案變更的原因、造成了XX公司機械和人員窩工損失。停窩工的工程量情況即4份《工程洽商、聯繫單》(具體時間爲2012年6月3日、2012年8月1日、2012年8月27日、2012年10月1日)均由陽煤XX化項目負責人尹XX簽字、監理單位山西XX公司蓋章、總監理工程師劉青禮簽字、施工單位XX公司蓋章及該公司項目經理趙X簽字。依據山西省2011年《混凝土及砂漿配合比、施工機械臺班費XX,XX公司給XX公司施工過程中造成的停窩工損失費共計XXX.92元。2016年初,XX公司爲儘快收回已完成施工的工程款項及窩工損失、無奈向陽煤XX化主張權益,後陽煤XX化於2016年1月28日向XX公司出具了《關於妥善處理試樁工程停窩工問題的函》,要求XX公司、XX公司儘快妥善處理向XX公司支付停窩工損失的事宜。截止起訴前,XX公司未曾向XX公司支付過停窩工損失費用。由於XX公司未能按照XX公司所承包的複合地基試樁工程的最終結算時間向XX公司支付停窩工損失費用,給XX公司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XX公司應向XX公司支付相應的利息。XX公司作爲XX公司的總公司,應與XX公司共同承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公司法》等相關規定及建設單位、監理單位、XX公司出具的《工程洽商、聯繫單》,XX公司、XX公司應向XX公司支付停窩工損失費及利息。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XX公司、XX公司辯稱,公司所訴窩工損失和利息無事實和法律根據,首先所謂建設工程窩工必須存在於建設工程當中。2.如果有窩工,是否是XX公司、XX公司的責任。3.應當由雙方確認窩工的時間。4.應當由雙方確認窩工的損失。XX公司應當舉證,據XX公司、XX公司瞭解XX公司不存在窩工現象,就雙方合同約定:工程承包價格包括施工期間引發的各類風險及工人工資等由XX公司承擔。即使有窩工現象,也應當由XX公司自行承擔。所以說,XX公司請求XX公司、XX公司支付窩工損失及利息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庭依法維護XX公司、XX公司的權益。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

XX公司提供的證據有:1.第一組證據:(1)2013年12月1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編號爲TYJZ分包246),(2)2015年12月14日簽訂的《試驗樁工程灌注樁修改單價專業分包合同》、(3)2015年12月14日簽訂的《試驗樁CFG樁專業分包合同》、(4)2015年12月14日簽訂的《清徐新材料工業園區試驗樁井點降水工程專業分包合同》、(5)2015年12月14日《試驗樁工程碎石樁專業分包合同》,全部有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印章,證明XX公司將其承包的陽煤XX化(搬遷)清徐化工新材料園區項目複合地基碎石、CFG二元複合等四項試樁施工工程分包給XX公司施工,並簽訂了合同。2.第二組證據:2012年6月3日、2012年8月1日、2012年8月27日、2012年10月1日四份工程洽商、聯繫單,全部有陽煤的項目經理尹XX的簽字、監理單位的公章和簽字,XX公司第一項目部的公章、項目經理的簽字,證明一是XX公司在給XX公司施工過程中有兩個地點,賈XX和柴家寨村,施工前,兩個村的村民阻撓工程,致使工程停工;二是試樁開始由於地基積水過多,XX公司在前期沒有把三通搞好,致使XX公司無法開始試樁工程;三是工程變更,可以看出停窩工現象是存在的,原因在洽商聯繫單上也說的清楚,是由XX公司造成的,認可給XX公司造成的損失。3.第三組證據:山西省2011年《混凝土及砂漿配合比、施工機械臺班費XX,根據聯繫單所認可的窩工,根據2011年山西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費用定額表裏有八頁是相關的,共十部分,在證據裏都有圈注計算出給XX公司造成的停窩工損失爲XXX.92元。旋挖鑽機、工人的停窩工損失是在定額表之外的。4.建築安裝工程預算書、建築工程預算表,證明與我公司提供的窩工費、預算表和第三組證據的定額表是一致的。5.第五組證據:陽煤XX化給XX公司出具的《關於妥善處理試樁工程停窩工問題的函》,證明建設單位陽煤XX化要求XX公司、XX公司針對複合地基試樁工程施工過程中給XX公司造成的停窩工損失,儘快妥善處理。6.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證明XX公司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壹級。7.2015年12月26日工程結算審批表、工程(預)結算書、工程(預)結算表各一份,相對應的合同是2015年12月14日簽訂的,約定的工期是一個月,到2016年1月31日結束,但是在2015年12月26日結算,證明合同是補籤的。工程還沒有結束的時候便有了結算單,結合四份合同都是2015年籤的,都是統一倒籤的。

XX公司、XX公司的質證意見:1.對XX公司提供的合同的原件及複印件的真實性無異議,包含項目、實施時間等,但不能作爲XX公司主張停窩工的事實依據。2.四份工程洽商、聯繫單缺乏關聯性,建設單位並非我們的上級單位,建設單位是發包方,我們是承包方。工程洽商、聯繫單,不能證明XX公司有停窩工的現象。我們向建設單位主張的停工與本案沒有關聯性。XX公司沒有說明工程洽商、聯繫單的來源,沒有建設單位的公章,我方懷疑該證據的真實性。洽商聯繫單是總承包方和發包方之間的聯繫,和分包方沒有關係。所以XX公司的證據缺乏真實性、關聯性,所以不能作爲本案的根據。3.關於2011年定額標準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該規定不能作爲本案的定案依據,XX公司並未明確停窩工時間,根據最高院的判例,雙方有停工的事實必須有簽訂的協議,發包方的通知,簽字簽單,註明停工的時間、人員數量以及監理人員當場的簽證。如果雙方發生爭議,由司法機構進行司法鑑定。但是根據XX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存在停窩工的現象,不能確認停工的時間,人工數量,監理單位對停工的確認,也未能有鑑定機構證明,故XX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爲停工窩工的依據。並且XX公司工程聯繫單與合同簽訂時間和履行時間是矛盾的,我們的四份工程聯繫單都是2012年的。4.建築安裝工程預算書、預算表書是XX公司單方做出,未經合同雙方簽字,故不能作爲本案的依據。5.《關於妥善處理試樁工程停窩工問題的函》是複印件,無法和原件進行覈對,缺乏證據的真實性,該證據無法與原件覈對,不能作爲本案的依據。其二該證據XX公司以停窩工爲由,找陽煤XX化進行索賠,我們並未接收過這樣的函件。XX集團不是我們的上級單位,是建設單位。6.對XX公司的資質證書無異議。7.雙方簽訂的合同比較接近,XX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合同是補籤的,即使是補籤的,XX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補籤的時間和合同履行的時間,沒有履行合同時間,XX公司也沒有指出工程完工的時間。所以,XX公司沒有證明窩工的事實和時間。

XX公司、XX公司提供的證據有:1.施工單位XX公司與建設單位陽煤XX化2012年6月3日、2012年8月1日、2012年8月27日、2012年10月1日四份工程洽商、聯繫單,原件都是一式三份,四份聯繫單有建設單位的蓋章、施工監理單位蓋章、施工單位的蓋章,證明XX公司提供的聯繫單沒有真實性,聯繫單與XX公司停工窩工損失無關,聯繫單在2012年期間,XX公司所說的停工窩工現象不在該期間內。2.2015年5月12日《關於陽煤XX化新材料預算相關問題的紀要》,由陽煤XX化及八個分包方公司參加的會議紀要,證明經施工單位預算及中介機構測算審覈,窩工費不予考慮。

XX公司的質證意見:1.四份聯繫單與我公司提供的聯繫單內容完全一致。唯一有區別的在建設單位,我公司提供的沒有加章,只有簽字。對四份聯繫單的真實性無異議,建設單位什麼時候加蓋的公章,我們不得而知,但不能因此否定我方聯繫單的效力,我們是有尹XX簽字的,時間也完全一致。可以看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都是認可的。停窩工的損失應該由誰來補償,肯定應當補償給遭受損失的一方也就是XX公司。不能因爲建設單位沒有加蓋公章,就否認我方的損失。關於XX公司、XX公司提出的時間矛盾的問題,我們在訴狀中也明確寫清,工程在2012年已經完工。工程全部結束之後,直到2015才補籤合同,針對原告損失一方來說,不能因此否認。陽煤出具函的問題,我們很難拿到原件,因爲是發給承包方的,但它是客觀存在的。2.會議紀要的真實性認可,該會議紀要僅僅是陽煤XX化單方的會議,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無法與建設單位抗衡。施工方也好,發包方也好,都可以這樣去做,但是會議紀要不能說明停窩工損失不考慮,我方的損失確實存在,該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XX公司是XX公司的下屬分公司,財務是先由工程項目部進行決算,XX公司XX原分公司入賬,年底報總公司,由總公司對外承擔責任。XX公司申領有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壹級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XX公司承包了陽煤XX化清徐化工新材料工業園區建設工程。2012年3月,XX公司將試驗樁灌注樁工程、試驗樁CFG樁工程、試驗樁井點試驗樁降水工程、試驗樁碎石樁工程分包給XX公司。2013年12月1日,XX公司與XX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第二條開工日期2013年12月2日,竣工日期2013年12月31日;第三條混凝土灌注樁單價暫定220元/米;承包價格包含施工期間XX公司的各類風險及施工人員工資和調遣費,冬雨季施工人工降效費用,機械設備及小型機具費用,自然氣候影響停水、停電、待料等不可預見工日費用,包括材料的領用、裝卸、看護、保管、退庫等費用,勞動保護費用,安全防護設施的搭拆,文明施工費用,承包工程範圍內的配合測量放線、材料試驗、電工等配合用工、機械設備維修和安裝拆卸XX公司自行處理,預防一般性自然災害所採取的措施用工費用;合同暫定價280000元(其中人工費62000元)。2015年12月14日,XX公司與XX公司補簽了試驗樁工程灌注樁修改單價專業分包合同,約定:工程承包範圍清徐新材料工業園區試驗樁灌注樁成孔、鋼筋籠制安、混凝土澆築、泥漿外運施工;開工日期2015年12月16日,竣工日期2016年1月31日;混凝土灌注樁單價395元/米,2013年12月1日簽訂的承包合同(編號爲TYJZ分包246,合同金額爲280000元)僅作爲進度款支付依據;合同增加金額590147.77元。2015年12月14日,XX公司與XX公司還補簽了試驗樁工程CFG樁專業分包合同、清徐新材料工業園區試驗樁井點試驗樁降水工程專業分包合同、試驗樁工程碎石樁專業分包合同,三份合同約定開工日期2015年12月16日,竣工日期2016年1月31日,合同金額分別是69161.74元、79951元、98280元。以上五份合同總價款XXX.51元。試驗樁CFG樁工程2016年12月27日進行了結算審批,XX公司經理毛XX在結算審批表上簽名。

2012年6月3日工程洽商、聯繫單載明:2012年3月23日,碎石樁工程開始施工、CFG樁機進入工地;次日,柴家寨村村民因土地賠償問題阻攔停工;2012年4月29日碎石樁試開工,下午16:30柴家寨村村民再次阻攔停工;2012年5月28日碎石樁復工,5月30日完工;2012年6月1日CFG樁機復工,6月3日完工。2012年8月1日工程洽商、聯繫單載明:2012年3月16日施工設備和人員全部進場,下午16:00受到賈XX村民阻攔卸車,2012年3月18日20:00恢復卸車。2012年8月27日工程洽商、聯繫單載明:基坑開挖時,由於地下水位較高,無法進行鑿樁頭及驗樁的工作,應XX公司要求,採用坑內明排降水的措施,以保證後續工程的正常施工,賈XX工地2012年8月23日至2012年8月19日進行降排水施工,柴家寨村工地2012年8月3日至2012年8月27日進行降排水施工。2012年10月1日工程洽商、聯繫單載明:2012年6月9日接XX公司通知,次日完成該組錨樁的最後一根錨樁後,停工等待設計變更,2012年9月10日接到變更後圖紙重新開始試錨樁施工;6月9日窩工1天、6月11日至9月11日窩工93天,共計94天;窩工設備220旋挖鑽機1臺、300KW發電機1臺,50裝載機1臺,20T吊車1臺,鋼筋籠焊接設備,其餘小設備若干;窩工人員現場配備技術員及雜工計5人,各機械配合人工如下:旋挖鑽機21人,發電機1人,裝載機2人,吊車2人,鋼筋籠焊工8人。四份工程洽商聯繫單由XX公司提出,加蓋該公司項目部公章,監理單位山西XX公司加蓋公章和總監理工程師劉青禮填寫情況屬實並簽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尹XX填寫情況屬實並簽名。XX公司、XX公司向法庭提供的工程洽商聯繫單多了建設單位公章,其他與XX公司提交的一致。

2015年5月12日,陽煤XX化、承包方、五個工程造價諮詢公司召開預結算協調會議,會議紀要第10條前期試驗樁費用:施工單位報送預算及工程部認定的相關資料,計劃部組織中介機構進行測算、審覈,窩工費不予考慮。

陽煤XX化2016年1月28日給XX公司出具《關於妥善處理試樁工程停窩工問題的函》,要求XX公司作爲承包方,與分包方XX公司進行協商,儘快妥善處理XX公司以前期存在機械、人員停窩工爲由,增加相關費用的問題。

2011年山西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混凝土及砂漿配合比、施工機械臺班費用定額》規定,人工工日57,每天10008柴油發電機320KW停滯費360.49元,01031輪胎式裝載機3m3停滯費303.81元,03021I汽車式起重機20T停滯費445.84元,B02009步改選長螺旋鑽機停滯費410.92元。

本院認爲,XX公司申領有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壹級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XX公司與XX公司補籤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編號爲TYJZ分包246)、試驗樁工程灌注樁修改單價專業分包合同、試驗樁工程CFG樁專業分包合同、清徐新材料工業園區試驗樁井點試驗樁降水工程專業分包合同、試驗樁工程碎石樁專業分包合同,五份合同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繫有效合同,雙方應全面按合同履行。XX公司是XX公司的下屬分公司,賬目年底報總公司,不是獨立覈算單位,對外責任應由XX公司承擔。

本案爭議的第一個焦點:XX公司在施工中是否存在停、窩工。

XX公司提供施工單位、監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