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扣工資的這種做法是否合理

有些企業的霸王條款在小編看來簡直已經形成了對勞動者的一種壓迫,像是暫時先扣押員工一個月的工資,員工在用人單位的第一個月等於是領不到工資的,然後等到第二個月的時候再領取頭一個月份的工資的這種做法就非常多,有可能到最後員工白白的兩個月的工資都拿不到一分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合同到期扣工資的這種做法。

合同到期扣工資的這種做法是否合理

一、合同到期扣工資的這種做法是否合理?

合同到期了,不辭職直接走是可以的,用人單位剋扣勞動者工資是違法的。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爲由纔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能扣工資的正當理由有哪些?總結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及《補充規定》的相關法律規定,以下情形爲用人單位扣減工資的正當理由: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及公積金;

(3)法院裁判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

(4)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5)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6)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7)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

(8)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用人單位剋扣員工的工資肯定都是發生了特殊事情,像這種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卻扣工資,大多數是發生在員工本人不想續期的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說採取的一種比較小人性質的打擊報復的辦法。面對這種無良的公司也真的是沒有必要和其續簽勞動合同了,而且一定要據理力爭自己被扣掉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