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覈制度辭退老員工這種做法合法嗎?

一、考覈制度辭退老員工這種做法合法嗎?

考覈制度辭退老員工這種做法合法嗎?

考覈制度並不是辭退員工的合法理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以考覈未完成爲理由辭退員工不合法;

公司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適用這一情形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是透過民主程序公之於衆。

(2)勞動者的行爲客觀存在,並且是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何爲“嚴重”,一般應根據勞動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爲準。

(3)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是按照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的,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即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其忠於職守、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爲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爲,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程度。

二、勞動合同法關於辭退補償標準: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辭退員工必須要有合法的理由才能進行辦理,單純的以考覈的制度來實施此行爲是不合法的,但如果雙方在建安勞動合同之前就協商好此事的話,那麼雙方就算是按照約定來實施的,從而也不會存在有違法條款的情形。